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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长钟有林主持召开鄱阳湖入湖排污口整治工作专题调度会

都昌 10-15

  县长钟有林主持召开鄱阳湖入湖排污口整治工作专题调度会

  都昌县融媒体中心讯(记者 伍烨 刘洵)10月12日上午,县长钟有林主持召开鄱阳湖入湖排污口整治工作专题调度会。县领导占文霞、段新华、胡雄民参加会议。

  会上,在听取前阶段工作推进情况的汇报后,钟有林指出,开展入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“共抓大保护、不搞大开发”重要讲话精神、落实碧水保卫战工作任务的具体体现,是履行“河、湖长”职责、抓好环保整改的现实需要。他要求,一是统一思想认识。各责任单位、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站位,切实算好政治账、发展账、经济账,站在政治任务务必完成的角度,通过开展排查整治,推进水陆统一监管、筑牢水生态保护屏障。二是厘清目标任务。

  要以“形成网格化管理”、“规定的时间节点”为目标,强化调查摸排,做到底数摸清、细节掌握。三是科学制定方案。要以完成县域总体目标为标准,综合考虑当前实际情况,制定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,进一步建立联防联控和共管共治的工作机制。四是明确重点关切。要突出重点领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区域的管理与控制,东湖、西湖要列入督查考核重点内容。五是加强过程督查。要强化过程管理、过程监督,做到管在日常、管在经常,通过日常的督导检查、督察考核,推动工作有序推进、按时保质完成。

  县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水利等部门及都昌镇、大树乡、和合乡、大沙镇、三汊港镇等沿湖16个乡镇长参加会议。

  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明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21年

  10月8日,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县人民法院院长张红雄担任审判长,法院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、窝藏罪,数罪并罚,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(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)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10月8日,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县人民法院院长张红雄担任审判长,法院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、窝藏罪,数罪并罚,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(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)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10月8日,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县人民法院院长张红雄担任审判长,法院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、窝藏罪,数罪并罚,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(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)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
  

 

  

 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,成员众多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、组织结构稳定、层级分明、纪律严明,在我县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,共组织实施犯罪25起、违法活动21起,严重破坏了我县经济、社会秩序。

  

 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,利用开设赌场、敲诈勒索、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所得,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、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,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,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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